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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后,激发了我国全民参与慈善的热情,我国慈善组织近几年也发展起来。但是我国慈善组织发展不完善,立法不健全,制度落后导致“郭美美”“中华慈善总会假发票”等事件频频发生,此时拉开了慈善问责的序幕。这些行为偏离了慈善的宗旨,严重损坏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产生慈善公信力危机。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化保障事业,也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慈善法的立法本位在于靠民间、靠大众、靠完善。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最主要载体,具有民间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开性等特征,通过倡导志愿活动或募捐款物,将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聚集起来,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去帮扶困难、赈灾安危。但是慈善组织的有序运行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本文采用了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慈善组织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探讨与研究。本文对慈善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法律特征、发展历程等做了研究,阐述对我国慈善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通过介绍国外的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得出对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借鉴意义。通过国内外慈善组织发展状况的对比,发现了我国慈善立法中存在的主要不足:认为我国慈善组织准人标准门槛较高;资金募集程序混乱;信息公开和监管不到位;政府激励措和国外相比远远不够,比较匮乏。笔者认为,纵观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与慈善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当建立系统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可以统一制定一部《慈善法》或《慈善组织法》。对于发展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机制,我们目前采用登记制度来取得慈善组织的合法地位,我们可以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降低标准,并符合我国国情;其次募捐主体方面应加以完善,个人和企业应当能通过捐赠获得慈善组织资格,获得税收优惠。使主体更加广泛,明确捐赠者的权利义务,建立一种制度化的评估机制使款物有效捐赠;另外要完善慈善组织的监管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当统一监管机关,使监管主体更加明确。其次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民众知情权,按照募捐意愿使用募捐资金。最后要完善对于慈善组织的激励机制。借鉴美国和日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政府应当积极与志愿组织合作,积极发动和奖励社会力量投入到公用服务中;最后,可以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慈善组织发展提供支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慈善组织的免税认证制度,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简化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程序等方面来加强慈善组织的完善和发展。同时笔者认为我国还可以通过健全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加快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等方式并完善相关立法,来促进我国慈善组织的稳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