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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无与伦比的成就,精神文明建设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也赢来挑战,公众思想观念的日益开放,关于社会性道德风尚的保护渐弱,其表现之一就是卖淫嫖娼这一旧社会的痼疾又死灰复燃。组织卖淫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组织卖淫的手段层出不穷。卖淫的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卖淫组织规模更加壮大。司法实践中对卖淫嫖娼类案件处理分歧较大。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组织卖淫罪的详细论证说理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罪与非罪判断标准不同、量刑不当等问题。本文主要采取注释研究和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卖淫罪在违法层面与有责层面犯罪要件出现的争议问题做出辨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注释到案例再深化对相关的理论的理解。本文的核心观点是组织卖淫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性道德风尚以及性的不可交易性。在理解卖淫方式时应该以开放的眼光结合社会现实基础扩大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明确共同犯罪中区分组织卖淫罪主犯从犯的必要性。笔者开篇以引言的方式由组织卖淫罪的立法沿革引出卖淫嫖娼类犯罪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展示在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分三个章节阐述,第一章笔者以简单案例为素材分析犯罪构成,以做拓展假设的方式分析组织卖淫罪在违法层面和有责层面的争议问题;提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方式应当扩大为包含性器官接触式的性交易;组织卖淫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对于性的不可交易的认知性,即社会性道德风尚这种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不以组织者营利为目的要求。第二章笔者着重探讨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形态。纵向上从犯罪发展进程的角度分析犯罪完成形态,详细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既遂、未遂、预备与中止状态的界定。横向上从行为与罪数的联系结合司法解释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条竞合与牵连犯的情形。第三章笔者初步分析了组织卖淫罪共犯关系。讨论了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形式,展示组织卖淫罪在共犯理论中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必要性,最后阐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卖淫罪的共犯关系以及彼此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