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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鸭蛋、瘦肉精中毒、牛肉膏事件、饲料和兽药中违规添加抗生素等多起关于畜产品安全的事故层出不穷。2017年3月,3.15晚会又曝光出饲料、兽药中抗生素的滥用,违规使用添加剂的现象随处可见,再次使得人民群众对畜牧业安全状况、畜产品质量产生了怀疑。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更是对我国畜牧业稳定有序发展造成了沉重打击。西方国家一直倡导“饲料安全就等于食品安全”的理念,也有些国家把饲料安全相关立法包含在食品安全立法之内。因为饲料企业所生产的饲料,就好比是源头活水,饲料安全了,畜产品的安全才有了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才有了保障。但是一方面部分饲料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实施各种违法生产行为,尤其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各种禁用物质,危害公众人身安全,而这种危害有很多是潜移默化的,很少造成直接的、严重的危害后果,这就容易导致很多企业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违法行为的频发也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饲料安全问题,以提升畜产品质量,最终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监管机制。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针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和关联罪名进行了分析。通过一系列分析从而确定本案被告适用何种罪名、是否构成既遂、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最终为本案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自己的一些看法。论文共两万九千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案情的介绍,主要介绍案由、案情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方面的意见分歧。第二部分,对本案的焦点进行分析。通过对本案被告罪与非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析,最终认为本案被告构成犯罪,属于想象竞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第三部分,通过对本案引出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本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更加直观的认识。第四部分,对国外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以及对我们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的饲料安全监管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和饲料安全保障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