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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项体制创新。作为一种体制创新,城市新区管理体制如何设置,是整个新区发展走向的关键因素。截至目前,只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已设立一级政府,管理体制发展成熟。其他城市新区在快速崛起的过程中,往往设置管委会作为新区管理体制,具有强烈的“大部制”特征,有助于新区“轻装上阵”,集中精力发展经济。然而,在非国家级新区管理体制研究较少,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的背景下,“管委会”体制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模式不够成熟,在实践中所需承担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无法得到立法的及时回应,从而带来城市新区管理体制的诸多法制困境。河源江东新区作为非国家级新区,设置管委会对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与其他大部分非国家级新区存在许多共性特征,其管理体制所面临的法制困境也与其他大部分非国家级新区相似。本文以城市新区概念界定为逻辑起点,在全面梳理城市新区历史发展,科学分析城市新区功能定位基础上,通过多样化的调查研究,全面把握了河源江东新区管理体制现状,以及新区存在的管委会主体法律地位模糊、执法保障的缺失、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乏等法制困境,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分析了河源江东新区法制困境存在的原因。在借鉴其他城市新区管理体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立法是解决河源江东新区的管理体制法制困境最适当的选择,并提出通过制定有关河源江东新区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创新新区管理体制,完善新区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管理体制法制困境的解决,有利于河源江东新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施更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民生公共服务,为新区进一步科学健康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