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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几大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无一不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有关。这一现象使得世界各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我国于2010年建成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与修复已经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具有监管职责,而我国相比美国,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只有十几年,制度本身的设置、适用性仍在不断的探讨与完善中,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也需要进一步检验。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以2013年——2016年沪深两市具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构建Ologit模型对审计委员会特征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关系提出假设并进行检验。本文基于中国的法制背景和研究现状,从审计委员会被法律法规所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特征与未被法律法规所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特征两个层面对审计委员会特征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关系进行检验。由于审计委员会是各个特征作用下的整体,对审计委员会某一方面特征的研究并不能验证审计委员会整体而言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影响。所以在扩展性研究中,本文试图通过直接验证和间接验证两种方法,将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结论为:(1)审计委员会被法律法规所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特征中,规模越大越能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投入较多时间精力,从而促进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但独立性的提高不利于缺陷修复。(2)审计委员会未被法律法规所标准化与规范化的特征中,成员的年龄越大经验越丰富,越有利于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平均持股比例越高,其利益与股东、公司长远利益越一致,越有利于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董事会中的地位的提高可以扩大委员会的影响力,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有显著地促进作用。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兼任会分散成员的精力,在时间和精力的约束下,兼任比例越高越不利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3)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有显著的影响,且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不利于促进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针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提高不利于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研究结果,本文进行了扩展性检验以探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研究发现,对于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若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独立董事,则由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了解和投入的精力不够,导致不利于内部控制缺陷的修复。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由于兼任原因无法很好的履行对内部控制缺陷修复的职责。本文的理论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本文首先丰富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国内外研究,对审计委员会与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机理进行重新探讨,丰富了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效应的研究。本文还拓展了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实证研究,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修复都进行了经验补充。本文的实际意义在于引导上市公司从审计委员会的角度关注内部控制缺陷修复,为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运行提供新的经验证据,有利于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本文共有图3幅,表19个,参考文献12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