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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关系中义务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除此之外,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不承担违约责任。19世纪后,随着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日益广泛,合同义务的扩张已经成为合同法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随后,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开始形成并初步发展,甚至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所明文规定。至今,附随义务已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借鉴外国理论和司法判例,于《合同法》第四章“合同履行”部分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处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为“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虽然已规定在成文法中,但是其却未形成一项完整的制度。本文采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附随义务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对于完善我国立法,指导我国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附随义务的产生,介绍了各国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第二部分对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特征、价值、功能以及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合同附随义务的含义。第三部分探讨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分别阐明了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并对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