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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票与证券的界限问题,美国司法实践相较于立法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先后发展出了商业——投资二分法、风险资金标准、第二巡回法院的家族相似标准、Howey标准、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其中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是目前通用的标准,其风险降低因素应限定在制度安排;对于四因素的适用须采用科学的次序;该标准的适用过程中采用了权衡方法;四因素的两次适用并不是冗余的。该标准与Howey标准虽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根本上的不同。该标准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实现保护投资者这一证券法根本宗旨的必然代价。与传统的以概念架构制度的规则模式不同,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采用了类型模式,该模式的丰富性、灵活性使其成为划定商业本票与证券界限的理想的规则模式,它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程序”,而缓解信息不完全正是这一规则模式之下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