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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都开展过形式不同的运动式反腐,中国亦然。运动式反腐的成效如何,对这种反腐败工作方式应当从哪几方面评价,目前学界还缺少深入的相关性研究。本文通过对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为例的实证考察,认为每一次运动式反腐都与环境和时代的选择密切相关,而其运动式反腐本身因具体工作方式不当往往导致反腐低效,因而需要通过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以达到反腐的理想成效。本文首先对山西省煤焦反腐专项斗争开展的背景作了分析。在对国内外开展运动式反腐情况、山西省煤炭产业发展总体状况作了解的基础上,分析山西省开展煤焦领域反腐专项斗争的原因和背景,列举山西省煤焦领域腐败问题的各种主要表现。在对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及原则作分析时,对煤焦领域腐败涉及面和全省干部队伍总体状况作出估计,对山西省煤焦领域腐败状况作总体判断,进而分析专项斗争欲求达致的基本目标。本文结合对专项斗争实践的考察,将斗争的工作内容、组织架构、工作时限和步骤逐一交待,然而从专项斗争所需的经费保障、资金清缴的绩效、案件查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在分析的基础上,再对整个专项斗争的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执行效力、工作得失与专项斗争之后的社会现实及相关后果作出对比分析,然后对这场专项斗争本身作出尽量客观的评价。本文认为,对于这场专项斗争所取得的成绩,党和政府一直保持着相对积极的评价,即取得了“六个一批”的成绩。同时,也存在当时已经注意到但却没妥善处理好的诸多问题——如专项斗争难以为继却勉强为继、对诸多腐败养痈遗患、“贼喊捉贼”式的腐败者反腐败、放纵了以煤炭为纽带的利益帮派等——这些都直接关系到2014年山西省发生严重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本文从价值尺度和历史尺度作分析后认为,专项斗争对于人民群众的价值,不以专项斗争工作方式本身的属性,而是以人民群众的客观实际需要为基准。山西省委省政府在当时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解决突出问题的迫切性是专项斗争是否具有价值以及这种价值大小的内在尺度。专项斗争体现人民群众或党委政府工作的创造性本质,但人民群众内部由于经济地位的差异,不同主体的需要不同,从而对专项斗争的期望值大小不一,两者间的价值关系不尽相同。从历史尺度讲,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反腐败,不论是否采取专项斗争的方式方法,都值得后人认真总结,深刻反思。本文认为,客观公正地看待这场专项斗争,对于党和政府更加有效地选择正风反腐工作方式、更加深入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意义重大。为此,本文尝试用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对山西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进行阐释。如在借鉴阶级分析方法时,特意把这场专项斗争置于一定的社会阶层关系中进行考察和评价,认为反腐败斗争是由于不同阶层经济地位的对立和利益切割产生的,单靠共同的思想道德教育来团结各阶层的作法往往可能失败,进而认为社会的阶层斗争在党为加强自身建设而开展的经济或政治斗争中有最完全的表现,阶层之间的矛盾斗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本文认为,其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腐败只有达到了相对猖獗的程度,专项斗争这种运动式反腐形式必然会出现;其二,运动反腐是法制严重失控、法治严重失灵后的不得已之举:其三,运动反腐是制度反腐不成熟时的权宜之计,既有必然性,也有无奈性,同时为制度反腐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动力。本文总结道:在目前社会现实运动中,采用运动反腐还是制度反腐,选择本身并非根本性问题。因两者在通常情形下可相互补充,即一般采用制度反腐,在制度反腐效用低下腐败问题突出时,开展运动反腐,突出问题解决后,仍旧进行制度反腐。两种反腐形式或并行或交替,能够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的反腐理想。这场专项斗争之所以成效不够理想,是战略决策或制度执行力或行动力的问题。为此,坚持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作风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党建工作水平,是开展好党内外一切工作的要旨。本文为探讨“运动式反腐”的现实意义,采用的既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因其是针对具体的一项“运动”开展的研究;也是参考历史文献的方法——因其主要工作已经结束,研究必须借助于以往大量的文本资料。本文在历史资料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实证研究的多种方法,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作出比较,适当归纳和演绎,具体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信息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对比分析相关数据和档案资料,在对事件或工作逐项叙述的同时进行评价,边述边评,寓评于述,从局部现象透视整体问题,从整体情况探询局部问题。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其一,填补了通过实证方式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历史空白。其二,填补了将“运动式反腐”作为主题全面开展研究的空白。其三,对运动式反腐的成效作出了客观评价,将将运动式反腐作为与制度反腐的同等重要的反腐方式加以重视、认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