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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和信仰,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刑事立法,改革量刑制度,确定正确的量刑方法,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同时提高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保证刑事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