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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报应性司法,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犯罪被视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保护者,国家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这样本是危害一方与受害一方之间侵害与被侵害的个体报复或复仇关系,上升为犯罪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强大的国家代表后面,被害人常常悲哀地发现自己被置于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自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恢复性司法热潮被世界各国的学者广泛关注之后,恢复性司法便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程序,并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走向。它主张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协商来解决犯罪问题,修复被害人因为犯罪所受到的伤害,鼓励加害人承担责任并以积极的姿态重返社区,并鼓励社区力量参与处理犯罪。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不仅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而且达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鉴于此,本文以恢复性司法为对象,运用文献探讨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传统刑事司法的内生缺陷和刑事司法的走向方面讨论研究恢复性司法的意义,同时从学术会议、研究机构以及研究出版的书籍三个层面分析恢复性司法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恢复性司法的概述,分析各国学者对恢复性司法的狭义定义的不足之处,从而从广义上为恢复性司法下定义,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以加害方、受害方以及社会等相关各方的利益损害为共同的关怀对象,通过各方的对话沟通合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最大限度地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并使之恢复到之前正常状态的司法过程。然后具体分析恢复性司法的特征和原则,再归纳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第三部分主要分为两节,第一节从受害人、加害人、社区、国家司法机关等不同角度分析恢复性司法的功能:第二节主要是价值分析,从正义、秩序、效益等方面分析恢复性司法所体现的价值。第四部分是域外恢复性司法比较研究,主要介绍恢复性司法在国外的发展概况,具体介绍恢复性司法在两大法系的实践,分析其异同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我国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是我国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构建,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具体操作的方案,其中包括整体思路、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启动条件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恢复性司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