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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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手段,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距离。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率和空间。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基本的法律形式,也空前的繁荣和发展起来。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冲突规范素有“桥梁法”之称,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法,但人们在研究其价值的时候却大多关注其目的性价值。冲突规范的价值实现过程是动态的,在冲突规范的价值系中不仅包括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还包括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其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是相对应而出现的。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是从冲突规范适用的目的出发,强调了冲突规范对于实体规范以及对国际关系调控的有用性和冲突规范本身所具有的技术性,换而言之,强调冲突规范是没有独立内在价值的,是完全服务于实体规范和国际关系的。本文从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的特点、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及冲突规范在国际法领域的特殊作用方面对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同时指出,由于各国主权因素等原因的存在,冲突规范在适用上有很大的限制——工具不能。并从其被“超越”和“罢黜”的两个方面四种形态进行了分析。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分析了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冲突规范对于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地位以及人们在适用其过程中产生的种种误区。指出对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部分,法的价值系与工具性价值。此部分对法的价值系进行了解释,介绍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以及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辩证关系。指出只有正确地把握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才能评价冲突规范立法的优劣。第二部分是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上的工具性。客体的结构、层次、属性、功能与文化内涵决定着它的价值存在形式。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冲突规范特有的结构形式——这种特有的工具性特征。再次,分析了冲突规范的性质,它并非法理范畴中经常使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属于“法的技术性规定”。冲突规范的这种属性也是它的工具性的一种表现。第三部分,冲突规范适用上的工具性。这是冲突规范工具性价值的核心。第一,冲突规范相对于民事实体规范适用上的工具性。冲突规范为内国民事实体法的域外适用创造了条件,同时冲突规范也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起到了补充性和救济性的作用。第二,实体法决定着系属的选择。实体法的性质决定着系属公式的选择。实体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着系属的形式。实体法也决定着对冲突规范的解释与适用。第四部分,冲突规范在国际法领域内具有特殊的工具性。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来了国际法领域的许多变化。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分析了国际法理论体系存在的困惑以及社会的发展使国际责任产生的新的类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接着分析了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适用私法解决的可行性。第五部分,冲突规范的工具不能。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时候,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冲突规范对于这类关系的调整绝不是万能的。我们探讨冲突规范的局限性,是从冲突规范的工具意义上来阐述的。冲突规范的局限性是冲突规范固有性质的一部分,是客观的,我们无法回避,也不能辩解的。冲突规范的工具不能体现在其适用前的被“超越”以及适用后的被“罢黜”。在此部分中,本文首先介绍了冲突规范的适用条件。然后,逐步分析了冲突规范被“超越”的两种形态——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和直接适用的法,冲突规范被“罢黜”的两种形态——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冲突规范的工具性是冲突规范自身所具有的中介目的性属性的一个重要的,也是往往被我们忽视的特征。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我们会越来越频繁的使用它。正确的认识冲突规范的各方面的特性,对于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和建立良好的国际交易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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