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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案件不断增加。伴随着投资争端案件的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仲裁庭仲裁裁决的不一致性和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忽视,使得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机制饱受批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机制面临的这些问题无一不与仲裁庭对投资条约的解释有关。仲裁庭在处理投资争端时对投资条约的解释多少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些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与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他们不可能对同一投资条约条款达成一致认识,也因此导致了条约解释的冲突。此外,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衍生于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员往往关注案件事实重于推理过程。受此影响,条约解释的推理过程以及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在仲裁过程中并不受重视,仲裁庭也不会就条约解释问题在仲裁裁决中多费笔墨。然而,条约文本用语本身过于简单模糊,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它需要人们根据它缔结时的语言以及具体的社会环境进行解释。大部分的投资争端也因对条约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因此,条约解释在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大部分的投资仲裁庭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因此导致仲裁庭在条约解释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国际法上的一般条约解释理论入手,探讨条约解释在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的特殊性,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找出仲裁庭在条约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同时再结合中国的投资仲裁实践,从条约解释的角度对中国如何应对相关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和参考。具体而言,除引言与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条约解释的理论概述。本文在此部分从条约解释的基本理论知识入手,探讨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主体、客体以及条约解释的规则,最后总结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条约解释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条约解释冲突问题。本文在此部分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归纳出仲裁庭对相同或者相似条款的解释出现互相冲突的问题。然后,进一步分析出现条约解释冲突的原因是由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机制的“内生性”缺陷、国际投资条约的“碎片化”以及投资条约文本的精确性不足。最后,再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仲裁庭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CLT)中条约解释规则的不当适用。首先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研究仲裁庭不当适用VCLT条约解释规则的现象。其次探究仲裁庭不当适用VCLT条约解释规则的原因是由于仲裁员自身能力建设不足、投资仲裁缺乏透明度以及VCLT条约解释规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最后,再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方案。第四部分为投资者-国家间争端仲裁中的条约解释问题对中国的启示。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基于现有的投资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条约解释问题,对中国政府在往后的缔约实践以及仲裁实践中如何应对这一问题提出一定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