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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是土地整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制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根本依据,也是划定土地开发整理区的基础。因此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论文从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研究服务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角度出发,结合土地利用数据库技术在潜力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以实证方式具体阐述县域内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的具体方法步骤。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1.待开发、复垦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评价单元。前者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因素权重,运用指数和法计算评价单元综合分值;后者调查与评价同步进行,运用主导因素法进行宜耕性评价。偃师市宜耕未利用地 4184.08 公顷,宜耕待复垦土地资源 225.61 公顷。 2.实践证明,运用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研究省时省力、成果精度更高。 3.单因素耕地整理潜力评价法,容易把握,适用于影响耕地整理潜力实现的外在因素变化不大的均质评价区域;多因素耕地整理潜力评价法难于把握,适用于基础资料完备、影响耕地整理潜力实现的外在因素变化较大的评价区域。 4.通过典型田块调查与典型田块设计两种方法,确定偃师市夹河区、伊南山前区、北部邙岭区、南部山区耕地标准系数分别为 94%、92%、88%、85%。 5.居民点整理潜力评价采用自然增长法人口预测模型计算人口基数,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作为基准选择待整理农村居民点、计算农居地需求量,进而计算农居地节约量即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6.偃师市土地开发潜力 3559.10 公顷,Ⅰ级潜力行政村 90 个,II 级 57 个,III级 63 个;耕地整理潜力 2543.59 公顷,I 级潜力行政村 66 个,II 级 81 个,III 级 80个;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 935.72 公顷,I 级潜力行政村 27 个,II 级 32 个,III 级 27个;土地复垦潜力 200.74 公顷,I 级潜力行政村 19 个,II 级 25 个,III 级 25 个。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较大的乡镇为府店镇、李村镇、缑氏镇,分别为 1202.89、837.15、811.17 公顷。 最后针对实证研究中的问题提出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评价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评价单元及定级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