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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从零星试点发展至全面铺开。然而该解释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却大而化之,即便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补充,仍存在明显的程序规则缺失。通过研读400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可以有效把握该诉讼的现状与背后潜藏的程序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深受传统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规则的影响,缺少相对独立性;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与基层实践探索相冲突,不利于程序规则的创新;公权力扩展速度过快,制度难以及时跟进。对此,可以将程序协调、有限处分、环境公益优先作为统筹原则,构建和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首先,需要对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地位再定义,明确在每个阶段所扮演的角色,明晰权责;其次,明确规范级别管辖的规定、合理限缩受案范围、规范诉前公告程序的替代性方式,保障诉前程序落实;再次,在诉中确立“先刑后民”为原则,“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审理原则,合理安排合议庭组成,并对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标准重新界定,以确保庭审的顺利开展,在诉后保障判决的执行程序;最后,规范使用调解、和解程序,推进程序前置,以期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