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所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监管理念、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原因,其未能取得良好监督效果:错捕错押、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这些事件被广泛传播,造成社会对监所安全保障问题的质疑,监所检察监督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并亟待解决。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刑事诉讼法》;该法亦进一步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第二百五十五条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介入时间提前、同时第二百六十二条将减刑、假释阶段的检察监督介入时间提前,向同步监督发展。立法的完善,实为进一步完善、发展监所检察制度的良好契机。本文运用演绎推理法、实证分析法、历史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围绕着我国监所检察监督是什么:监所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现状以及通过对国外主要国家的相关检察监督概况进行分析得出检察监督的基本内涵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接下来分析其运行的怎么样:主观方面的因素及客观方面的因素制约下出现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该如何对我国监所检察监督进行完善的建议。文章的四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监所检察的内涵、业务内容、特征及理论渊源。这部分的概念是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得出的,业务内容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所做阐述,作为本文的论述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监所检察制度的运行态样进行分析,并对域外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监所检察进行探究。通过分析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的监所检察相关制度,以期为解决问题提供有益思路。法国是现代检察权的发源地,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其对监所的监督权主要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行使,俄罗斯和日本的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最大,其中以苏联的检察制度影响最为深远,选取这四个国家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对比我国的监所检察制度,得知我国的监所检察的驻监检察室方式应该要比域外的巡察方式检察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讲更能有效监督监所的违法监管行为。但是,我国这种更好的制度却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排除制度固有的局限,我们也不难得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问题。第三部分在对我国监所检察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监所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其中观念陈旧是主观方面,包括事后、被动监督,对立式或大和谐式监督,以及工作形式化等问题;客观方面则以羁押场所死因调查制度不完善、缺乏对监所检察监督的再监督制度、立法缺陷为基本点展开论述。第四部分是提出对上一部分问题的完善拙见,即更新检察监督观念,改良工作机制,建立羁押场所死因调查制度,增强对监所检察监督的监督,完善立法,主客观双管齐下,共克监所检察监督的弊端。本文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梳理、论述,希望对完善我国的监所检察制度,进一步提高监所检察的工作实效,为更好的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