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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贸易中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和其他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具体适用的是该法的规定,故称为“337调查”。在专利侵权“337调查”程序中,可援引的抗辩理由种类可分为基于美国成文法的抗辩、基于衡平法的抗辩和基于“337条款”的抗辩。本文探讨的赖氨酸“337调查”案的侵权被诉方使用的具体抗辩理由为不正当行为抗辩、非最佳方式抗辩、非显而易见抗辩、不洁之手抗辩。随着涉华调查案件量逐年增多,中国出口美国企业应掌握新形势下应对专利侵权“337调查”的抗辩策略。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将“337调查”专利侵权抗辩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立足中国对美出口企业的核心利益,以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分析为切入点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绪论,概述专利侵权案件“337调查”的背景(包括法律依据、救济措施和特点)、研究现状、“赖氨酸案”基本情况(包括涉案双方、诉由、涉案产品和专利),以及案例选取价值和研究意义。分析ITC立案调查案件的诉由,逾八成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分析这些案件的调查对象,我国对美出口企业频频被诉。在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胜诉案例中,“赖氨酸案”(案卷号337-TA-571)的被诉方在初审、复审和上诉中均取得成功,其优异的抗辩表现不仅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不成立,还迫使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后来者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是正文,包含三章:第一章是案例焦点分析,首先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围绕上述专利的有效性及抗辩理由适用的充分性展开的,然后具体分析本案四大抗辩理由(不正当行为抗辩、非最佳方式抗辩、非显而易见性抗辩、不洁之手抗辩)的渊源、适用标准和本案的逻辑推理过程。第二章归纳了“337调查”中专利侵权的三大抗辩类型:基于美国专利成文法的抗辩、基于衡平法原则的抗辩和基于“337条款”的抗辩。其一,专利成文法抗辩,可主张被诉方没有实质侵权行为、原告专利权无效或被诉方行为不视为侵权。其二,被诉侵权方运用衡平法原则抗辩,可主张“不正当行为”、“专利权滥用”、“禁止反言”、“不洁之手”、“懈怠”等。其三,基于“337条款”的抗辩,可主张不符合“国内产业”要求或损害“公共利益”。第三章是探讨新形势下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美国新一轮专利修法范围非常广泛,主要体现在“1249发明法案”中。新的变化必然带来抗辩环节的诸多变化,如本案中导致专利不可执行的“非最佳模式”抗辩在今后将不能单独作为判断专利无效的依据。另外,新的判例往往导致新规则的出现,应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笔者从本案着手,参考近年来的较有影响的判例,整理出一套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专利侵权的抗辩策略,希冀对今后“337调查”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企业的抗辩给与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