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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尤其是资本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社会化,股东人数众多;上市公司股权高度证券化,其资本证券具有极强的社会流通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资本数额庞大,实现资本的社会化,公司规模远远超过传统的公司、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日益专业化、职业化和外部化,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除了公司股东之外,上市公司的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公司外部主体已经形成利益相关者集团,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目前理论界对上市公司的研究往往针对其某一具体领域,缺乏对上市公司单独的研究和本质的思考。本文将上市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从整体上考察上市公司的本质。从上市公司的起源出发,分析上市公司产生、发展的社会根源,分析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市场环境,比较上市公司与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古典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现代企业的特点和优缺点,探讨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认为上市公司是一种动态、不稳定的企业形态,在组织形态上是股权高度证券化、市场化的企业;在市场角度上,上市公司在法律意义上成为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揭示出上市公司的另外一面:作为一种以企业形式存在的资本。笔者将其称为“企业资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产权形态,财产所有权——股权——股票——流通股股权——财产所有权的路径显示出财产价值和权利形态的在市场机制下的动态转换,其实质是资本的市场化流转。上市公司是股票这种虚拟资本的现实资本载体,具有现实资本和虚拟资本的双重性。上市公司股权的虚拟性使其具有经济泡沫的成分。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是市场异化的商事主体(资本企业)、资本市场的交易客体(企业资本)。规范上市公司的基本途径因此分为两种: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前者需要完善以公司法为核心的企业主体制度,后者需要完善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资本企业的性质要求规范市场主体,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分权制衡机制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本位)。上市公司企业资本的性质要求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保障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投资者本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大量不规范现象本质上是背离市场机制的现象。规范上市公司则要将上市公司回复其资本企业和企业资本的本质,尊重和完善市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