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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以往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主要模式进行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刻反思与重新定位。通过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内涵的阐释,尝试性地提出了确立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两个标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时代变迁性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阶段稳定性。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主要存在着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三种理论模式,但它们有着共同缺陷,即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立开来。因此,在合理借鉴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对行政权服务属性的阐释以及行政法服务精神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对服务论作为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了逻辑推演。服务论作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本文正是基于此所进行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