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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合作是指大学(主要指大学的教育学院)、中小学与教育行政部门三者之间在共同的愿景之下,基于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三方”共同的努力,实现利益共赢的活动。它以“教师”为焦点,以“变革”为主线,以“协作”为策略,以促进师资教育及中小学的同步改进与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作为提升教师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有效策略,引起了欧美教育界的普遍关注。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的美国专业发展学校(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School,简称PDS)及英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的“学校本位的教师教育”(School-based Teacher Education),都是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实践模式。受其影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适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模式。虽然实践名称各不相同,但都存在共同之处,即都是以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为基础,来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目前,虽然我国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形式很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学与中小学真正建立起合作的还比较少。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与中小学合作不是建立在完整、规范的制度之上,而更多的是一种以感情为基础的中小学为大学义务帮忙的行为,如提供实习场所或者是充当大学科研的实验基地。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虽然存在,却相当松散,缺乏系统、完善的机制,更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对合作的良好运行予以规范和保障,以致合作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如何强化变革体制,确立运作规范,建立健全合作保障制度,乃是大学与中小学合作的基石,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本文拟以“‘三方’合作保障制度的构建”为主线,结合我国目前“三方”合作的现状,指出构建其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我国“三方”合作保障制度的构建。以期能对我国“三方”合作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启示和促进,同时以充实、推进该领域内的理论研究与发展,并为后续研究开拓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