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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时代,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时代,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必然带来一些事故的发生,工伤事故也成为其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对各种侵害救济的方式也逐渐多元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涉及到对个人私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生产建设。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遭受的工伤事故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尤其是近年来法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时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也可以依据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便发生了竞合。在发生竞合后,劳动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得赔偿的数额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如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如何对各方主体进行利益的平衡,这些都是相关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在阅读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情况试图对该问题加以解决。第一部分梳理了工伤救济模式的演变、比较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并对二者竞合的原因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通过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类竞合问题的规定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由于上位法规定的不明晰,导致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也十分混乱。同时通过两个审判案例反映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该竞合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屡见不鲜。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对于该竞合问题处理的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通过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可借鉴的有用经验。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