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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法体系成立以来,各国都十分重视合同相对性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交易的日趋复杂,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传统的合同“二人模式”已渐渐不能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一些新型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三人模式”合同应运而生。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至少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给付,第三人或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的合同。通观世界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大多都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了完备统一的一般性规定。民法学界自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对第64条的规定讨论甚多,众多学者都对第64条的规定见仁见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合同法甚至民法体系中的一大缺憾,讨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科学颁布和合同制度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为切入点,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出发,准确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并论证此一特殊合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通过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国外立法对其进行制度解构,详细考察第三人利益合同权利的取得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成立后对三方的法律效力。通过分析第64条的法条文义、立法流变、立法原意及学界争论等方面来界定该条文不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笔者在充分比较和论证法解释论和立法论的优势后认为,欲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确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应该通过立法手段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纳入到未来中国民法典中。为此,笔者在文末提出了未来民法典中构建这一制度的些许建议并初步拟定了相关法条,以期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