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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对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特殊调节手段。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颁布于2006年8月27日,该法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该法实施十几年来,在有效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不适用个人破产,因而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个人破产法在我国一直没有出台。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每个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债权人。所以,对于每个人来说,既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遵守者,又是制度的受益者。因而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优化市场营商环境、规范个人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不动产财产登记制度的成熟,一些地方法院破产法庭的先行试点,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社会各界对于破产理念的接受程度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国家相关部委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出台了相关文件。这些因素客观上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实践经验,使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具有可行性。《民法总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原则性的指引,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基础。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为个人破产法立法提供了相应的支撑。第三章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情况进行评析,提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第四章具体提出构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建议,认为个人破产法应当确认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方面,应当考量破产申请人的诚信度,利用个人信用奖惩制度为个人破产制度顺利运行保驾护航。并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管辖等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