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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家赔偿法之所以被人们戏称为“不赔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却是造成此种状况的首要原因。国家赔偿的程序设计科学与否直接决定着赔偿请求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和如何实现。因此,赔偿程序在赔偿法功能发挥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研究有着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国家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两个部分,其中行政赔偿程序又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即属于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具有公正价值、效率价值、程序价值和补救价值等诸多优势,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作为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就。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不能取消,并在以后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继续保留其必经程序地位。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期限规定的过于原则性而导致受害人的诉权受限;行政处理具体方式不明确,导致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和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结果的效力不明确,导致无法回答“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履行赔偿协议或赔偿决定,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公众参与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申请人合理的阅卷要求提供了借口;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和不负责任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改善,等等。上述诸多缺陷大大抑制了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优点的有效发挥,因此完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便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做法,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明确规定行政处理期限,将立案前的审查期限和违法确认期限包括在两个月的处理期限内。明确行政处理具体方式,将其确定为“决定—协商”式。明确行政赔偿协议的效力,赋予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与生效的诉讼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和健全问责机制也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