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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是因为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被迫离开其国籍国或原居住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同时,难民也是一个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移民群体,在逃离其国籍国或原居住国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生存的考验。避难国出于对本国经济社会稳定的考虑,通常会控制对于难民的接收。尤其是在出现大规模非常规难民涌入的情况下,避难国无力安置人数众多的难民,会在边界处拒绝难民入境,甚至出现在公海或者领域外拦截难民的事件。难民逃离其国籍国或原居住国,却无法进入避难国的情况,只会加重国际社会的难民危机,同时也使本就处于脆弱的生存环境下的难民受到更严重的生命威胁。在国际法上,避难国基于领土主权原则,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这其中也包括决定是否接收难民入境。但是避难国关于接收或者不接收难民入境的决定,还要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对于已经通过非法途径入境的难民,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避难国不能拒绝已经越过边境的难民的停留,同时还要遵循宽容和便利的原则处理非法入境难民。即使在一国的领土外,避难国也不得将难民推回至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边界。难民不能仅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即进入一国境内,但是难民有向避难国寻求庇护的权利和不被推回的权利。这些有关入境的权利可以保证难民得到基本的生存保障,并进行下一步的安置。难民在进入避难国之前应该遵守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难民地位的申请,在入境后接受避难国的属地管辖。中国历来重视与国际难民署的合作,积极解决难民问题。但是中国尚缺乏难民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得目前来中国避难的外国人只能向联合国难民署驻中国办事处申请难民甄别。这不符合中国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地位,也不利于中国对于难民入境的控制。因此,笔者建议从公约难民定义、难民身份排除和难民数量限制等方面建立难民准入制度,同时在建立难民甄别程序时应当规定接收难民地位申请的国家机关、难民地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对难民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