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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旅游服务合同往往在异地履行,旅行社无法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全部服务。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履行辅助人签订委托合同,由旅游履行辅助人协助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相关义务,但旅游者并不直接与旅游履行辅助人签订合同。在旅游履行辅助人致旅客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清晰界定旅游履行辅助人的范围、法律性质、义务及责任承担。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旅游服务合同与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一般阐释。由于旅游服务合同往往在异地履行,旅行社无法为旅游者提供全部的旅游服务,因此,旅游履行辅助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存在确有必要。旅游履行辅助人是继受传统大陆法系的债务履行辅助人而来,主要包括代理人说与使用人说。旅游履行辅助人的法律性质为意定代理人。关于公共交通运营者,从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公共交通运营者规定的发展来看,以及从更加全面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将公共交通运营者归于履行辅助人,存在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第二部分是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对旅行社的合同义务。旅游活动涉及到三方主体,由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在旅行活动中承担衔接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枢纽。旅行社与旅游履行辅助人之间签订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合同法》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旅游者是接受履行的第三人。履行辅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旅游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旅游履行辅助人对旅行社主要存在给付义务、报告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第三部分是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对旅游者的合同义务。旅游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之间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同时,有必要赋予旅游者对履行辅助人的直接请求权。旅游履行辅助人对旅游者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和保管义务等。第四部分是旅游履行辅助人的民事责任。旅游履行辅助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影响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游客权益遭受损害,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履行辅助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