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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以及民间小额借贷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与民间借贷相结合形成新型借贷方式随之悄然而生。在我国最先兴起的是“拍拍贷”,它作为网络借贷借贷双方的居间人,为双方提供借贷信息,撮合双方达成借贷合同,最后收取一定的报酬。在网络上借贷方便、快捷,而且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增加了人们的收入,这种新型借贷模式受到大众的青睐。但是,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刚刚兴起,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再加上我国没有专门规制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管,以使之处于无序自主的发展中。所以,应加强对网络借贷的研究,尽快制定出规制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这也是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网络借贷是个人与个人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创新方式。它在英、美国家最早也是由线下的小额借贷发展而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英美消费者提前消费的观念、国内完善的信用体系、一系列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的发展如火如荼,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国的Zopa网站、美国的Prosper等。由于我国的经济状况以及金融环境不同于英美等国家,网络借贷在传入我国之后发生了一些异变,除了传统的纯粹线上中介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之外,还创新的设立了风险备用金模式、担保模式等。网络借贷以其借贷方便、借贷对象广泛、交易成本低、收益高等特点对传统借贷行业形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除了涉及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之外,还存在着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借贷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管合同关系、与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关系等,理清网络借贷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网络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理论基础。P2P网络借贷有效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使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存在着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借贷主体的确定、借贷利率的细化以及借贷资金来源和用途审核方面法律法规的缺乏;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方面存在法律问题,主要是缺乏监管主体和法律法规,并对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信息披露义务缺乏监管;P2P网络借贷的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阻碍了网络平台对借贷主体信息真实性的确认,各网络借贷平台之间没有统一的对借贷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做出客观的评价,将加大借款人的违约风险。P2P法律风险控制不完善,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难控制、用户信息安全也存在隐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保管存在法律风险等。一些列法律问题未得到解决将阻碍网络借贷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立法机关应加快制定规范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允许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央行征信体系查询借贷双方的信用信息,确保借贷双方信息真实性,建立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对借贷主体共同的信用评价机制,能够使网络主体的信息在各平台之间融通,避免借款人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控制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加强对借贷双方信息保护。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法律监管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