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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选择“可以”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可以”一词的语义与法意,显示虚词的法理意义与实践价值,并从授权规则的角度,揭示出法律授权的基本原理,以此为基础,重述法律的概念论与法律的本体论。由于“可以”在法律文本中是一个使用频繁较高的词语,这就使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法眼”的功能。本文希望,透过“可以”这只“法眼”,能够看到一个有那么一点新意的规则世界、法律世界、秩序世界。 为了实现这样的研究目的,本文选择的基本方法是规范实证分析。规范实证分析作为一种法学方法,按照学者的界定,是指以法律的规范性存在为前提的一种分析方法,其基本的出发点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和其可能效力之间的关系对照和比较,发现法律之所以能对人们起到规范作用的内在奥秘,并进一步解决法律自身存在的一般机理。具体地说,规范实证分析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规范实证分析尊重法律规则本身,认为规则本身的存在是分析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通过法律的规则分析与词语疏理,以寻求规则与词语背后的意蕴。第二,对于规范实证分析而言,任何附加在法律规则之外的要求都不能、也不应进入规范实证分析的视域,因为它们都是先验的,难以验证的。第三,规范实证分析并不是不能评价法律的善恶,只是,这一方法是通过实在法的技术因素,而不是某种先验的价值准则来评价法律的善恶的。第四,规范实证分析方法是建立在由语言文字所构筑的实在法律之上的,因此,这种方法特别注重对于法律规则的语言学分析。 以规范实证分析方法作为支撑,本文发现,在语言学的角度上,“可以”的含义相对丰富。但是,在法律文本中,作为法律授权的典型表达用语,“可以”的基本意义是“授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也具有设定义务的功能。当然,除了“可以”本身,还应当注意到“可以”一词的主语及其类型,以及“可以”的分布状况及其意义、“可以”的替代性表达方式与衍生性表达方式,等等,这些不同的角度,都有助于深化对于“可以”一词的法理意义之理解。 通过诠释“可以”的存在形式及其法律意义,本文着重分析了两种意义上的“可以”:授予权力的“可以”与授予权利的“可以”。 一方面,通过“可以”授予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