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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乡村地区的基层政权是国家在乡村社会中的基本权力单位。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基层政权会与乡村社会相作用而生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复合关系形态,可称之为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结构。这一关系结构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同时又反过来制约和影响着国家的乡村治理绩效与乡村社会转型的状况和前景。在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与乡村社会之间形成的关系结构可概括为公社单向支配的统合关系结构。它表示人民公社无论在权力运行、资源占有或利益实现方面都居于对乡村社会的统摄地位,拥有对后者的单向支配权,而乡村社会则相对处在非自主的依附地位,根本缺乏自主运行与整合的机会与能力。该关系结构有助于国家按照赶超战略的政策意图汲取乡村资源,改造乡村社会,但也阻滞了乡村社会的自主发展,并最终导致人民公社的运转失灵。改革后,在一系列动力机制的推动下,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结构已朝向乡镇有限主导的互动关系结构转变,这一变迁意味着,在改革之后,乡镇政权虽仍在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乡村社会逐渐从原有的行政性束缚中解脱出来,拥有了一定的自主空间、自主资源、和自主整合能力并开始与乡镇展开了体现着乡村自主利益的双向互动。总体而论,乡镇有限主导的互动关系结构更有助于推动乡村社会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实现自主转型及进行力所能及的自主治理,也更有助于乡镇根据乡村社会的民意并通过与乡村社会自组织的合作治理以提升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不过,在当下的乡镇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结构中仍存在着一些紧张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继续对现有关系结构予以优化,以期建立一种乡镇与乡村社会均衡互动的关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