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11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根据改革的新动向、新形势率先进行配套改革试验和立法尝试,并为其他地区提供改革创新的范式。“先行先试”政策的实施能够极大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然而,“先行先试”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各主体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展开激烈了的争夺,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产生,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制约改革的进程。因此,在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司法上如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为试验区的改革提供法律层面的救济和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运用文献分析的方法,从“先行先试”的含义、特征等基本问题入手,通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出司法回应政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和司法回应政策的基本模式,并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的价值和局限性,同时对司法回应“先行先试”进行了理性构建。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该部分首先对“先行先试”一词的由来、含义及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又分别对“司法”以及“司法回应政策”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回应政策进行实证分析。该部分首先对司法回应政策的理念进行了研究,归纳出司法回应政策应坚持的四个基本理念为分别为贯彻政策理念,协助政策落实理念,全面实施改革政策理念和全力保障发展大局理念;其次对司法回应政策的模式进行了研究,归纳出司法回应政策应坚持的四个基本模式分别为作为准法源适用模式,转化为司法解释模式,转化为司法性文件模式和转化为个案裁判考量因素模式。第三部分是对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进行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对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的必然性和正当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的价值和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措施部分,是对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进行理性建构。该部分所进行的理性建构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第一,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二,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的程序和标准设置;第三,个案回应“先行先试”政策遵循指导性案例制度。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综合配套改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的司法回应进行研究,力图为实践中司法回应“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从而为“先行先试”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上的支持,进而推动综合配套改革的合法、规范与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