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及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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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犯罪是指针对共同生活的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的总称。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处理应坚持积极立案、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积极指导自诉案件举证、考虑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依法准确定罪处罚等基本原则。针对家庭暴力涉及到的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犯罪,要在查清犯罪事实基础上,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做出准确的认定。鉴于家庭暴力犯罪具有持续性、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我们应加强相关刑事立法,明文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受害人具有正当防卫权,建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条文中增设第四款:“家庭暴力是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对正在进行的或即将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暴制暴的受害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表现、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等因素,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分则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特定条件下的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情节恶劣的婚内强奸行为以虐待罪论处。另外,要确立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自诉和公诉双重诉讼选择程序,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起诉制度,从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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