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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研究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所在,2007年《物权法》通过之后,对于这一问题以及对《物权法》第202条的研究和思考也一直没有脱离学界的视野之外。首先,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基础问题即担保物权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影响的问题以及我国相应的立法进程进行了一番论述。在这部分中,先对抵押权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影响的几种学说进行了一番综述。在此基础上,来对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受何种学说影响及相应的立法过程进行了阐释。最后,在本部分对《物权法》第202条受何种学说影响以及相应的立法过程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之上,在《物权法》第202条所规定的期间上面,本文跳出学界历来“非此即彼”的窠臼,认为《物权法》第202条所规定期间的性质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另外,在《物权法》第202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相冲突的问题上,本文从“法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出发,认为在《物权法》施行后则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在施行之前,则应适用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本论文的第二部分对《物权法》第202条是否可以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进行了论证。在本部分,对质权和留置权进行了分开论证的方式。在质权方面,本部分先对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论述,再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例以及学说进行了一番阐述,并从质权本身属性以及占有的性质认为《物权法》第202条不能适用与质权。在留置权方面,与对质权的论证思路一样,先对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论述,进而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各国立法例以及学说进行了论述,并依据留置权的占有属性来论证《物权法》第202条不适用与留置权。最后,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物权法》第202条的涉及的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一番阐述。在这部分章节中,本论文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和论证。第一,本论文从担保物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入手来阐述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考察相关的理论以及立法例,从而认为担保物权不单独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第二,在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本部分在于阐述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问题。对于此问题,国内学界素有争论,本文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及担保物权的设立模式,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