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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历来受到社会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种,盗窃罪也一直是我国学界立法与司法实践持续关注的重点罪状及勘察领域。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独立的在刑法体系中存在着,改变了原先未达犯罪数额起刑点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治的行政处罚,转而完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统一制裁,有力地凸显了立法对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更加完备的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及财产利益,从而更好的适应着随时代不断进步的司法潮流。“扒窃入刑”一时间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数额犯到行为犯的过渡让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扒窃行为被绳之以法,在实现民心所向的同时却衍生出一系列有关具体的扒窃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认定问题,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给法官判案带来了不便和困惑。片面之法无法成为体系之法。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正确界定扒窃案件的行为方式及既未遂问题,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旨在从扒窃行为的法律沿革为切入点,纵观我国历史上有关扒窃型盗窃罪的立法先例,深入把握立法背景及立法者的法治思想精髓,综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及现行立法现状,对扒窃型盗窃罪做进一步进行法理剖析,梳理其与传统盗窃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及中国梦的实现造成了瓶颈;同时,辨析扒窃之概念及具体的构成要件要素。立法更需要释法。单纯笼统的条文只能从大体上传达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要想提高法律条文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还需要对个别构成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扩张或限缩解释,以适应具体案件的运作。本文试图结合具体案件判决和相关法学原理,对“公共场所”“随身携带”“秘密窃取”“财物”等词语内涵与外延的进行鉴别,实际考究现存理论与观点之间的利弊矛盾,进而提出自我拙见,合理划定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犯罪圈。在对相关要素进行司法认定后,由扒窃型盗窃罪刚入刑时的极端案例“一元盗窃案”为引子导入后续对扒窃型盗窃罪入罪标准的探讨,在《刑法》13条但书:“在情节认定上,若尤其轻微危害也并不大的,应不认定为犯罪”的反向制压下能否依旧遵从扒窃入刑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与商榷;在研究完扒窃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后,着重理解区分扒窃行为的犯罪形态,是否真的从结果犯演变成纯粹的行为犯,即一实施犯罪行为便既遂,重点对扒窃型盗窃罪的着手时间点进行研究,在综合各派学说的基础上赞成以实质的客观说认定扒窃行为的着手。接着升华至转化型抢劫的思考,力证扒窃行为应当纳入事后抢劫的转化犯当中。最后在立足当前司法资源难当使命造成人力财力耗竭、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衔接脱节架空了行政立法、犯罪打击面的增大引发选择性执法现象严重等司法困境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对策来探寻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司法出路,做到严格界定扒窃型盗窃罪的成立要素,做好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架构多元化量刑模式,合理配置诉讼程序,控制打击范围,以期实现扒窃入刑的现实意义,对实现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有所裨益。为了得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依次采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法。在我国刑法学原理和相关犯罪论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论证。二、归纳研究法。整合我国现有关于扒窃型盗窃罪的文献资料,在大数据化后对所有信息源加以归纳,如比较扒窃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方式之间的异同及竞合问题,理性看待扒窃入刑的利弊,总结出扒窃型盗窃罪在理论与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三、案例分析法。通过整理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上各省市司法机关审理的典型案例,结合相关书籍,以枚举的形式透过个案总结今后司法活动中应当如何正确合理的处理扒窃型盗窃罪的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