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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以游客追求精神上的愉悦与享受为特征的精神利益合同。对因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究其原因,乃是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本文拟通过对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进而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加以界定。同时,作者考察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有关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并分析了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得出我国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后,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理进行分析,力求为确立我国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寻找依据,并提出如何对其进行立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