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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业主将物业交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并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实践中产生的矛盾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立法中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空白,制约了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基于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的现实需要,促成了笔者研究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初衷。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业主委员会概述。本部分首先阐述了业主委员会的概念、特征及其职能,然后分析了业主委员会在我国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最后介绍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实施的现状,指出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中外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比较分析。通过介绍域外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比较分析了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立法模式,即:以法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法人人格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非法人人格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人人格模式。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规定还是比较落后的,明确和赋予业主委员会以法律地位将是一种必然趋势。第三部分是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基本理论分析。一是论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别是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制度的论述,从而为研究业主委员会制度奠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二是论述了民事主体制度,指出随着民事主体的扩张,存在与二元结构外的第三类主体逐步成为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也势必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业主委员会正是属于民事主体中的的第三类主体,从而为下文赋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了主体依据。第四部分既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落脚点。这部分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对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问题作一个准确地定位,指出业主委员会在我国不符合法人要件,应当归入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中,定位为非法人团体,从而为对其法律地位问题进行研究奠定了基础;其次是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研究,一方面是从实体方面论述了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指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实体上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是从程序上论述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指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程序上的法律地位;最后通过讲述业主委员会与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即业主委员与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法律主体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业主利益的切实保护,也有利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唯有完善立法,在法律中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