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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加快推进PPP模式发展,但社会资本并未像预期一样积极参与PPP项目投资。原因之一在于:PPP项目存续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回收慢。虽然PPP项目多为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具有较为持续稳定的收益,但其建设运营存续时间一般都集中在10~30年之间,且投资数额较大,动辄几亿甚至上百亿,致使民间资本望而却步。如何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使沉淀的社会资本流动起来,更好地投入到项目建设当中,是PPP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运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问题进行切入,论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分析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交易结构及其法律关系,论证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同时对其具有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在对“南京公用控股收益”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和破产隔离方面存在法律问题。在基础资产方面,本文在阐述基础资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PPP项目收益权进行对照分析。明确PPP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债权,运用比较法分析将来债权的可转让性,明确转让的生效时点。在破产隔离方面,本文从“真实出售”的法律判定标准出发,对PPP项目收益权的“真实出售”进行判定。专项计划由于法律地位的困境,导致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明,进而影响到破产隔离效果。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建议完善将来债权法律制度,明确将来债权的内涵、可转让性及生效时点采用溯及性的规定。“真实出售”遵循“先形式后内容”的判定原则。严控破产隔离风险,健全专项计划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运用“双SPV”架构隔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