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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困扰世界的难题,几乎在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存在着贫困,从而让反贫困成为全人类永恒的主题。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采取了诸多扶贫开发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分阶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贫困治理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己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8年底的4007万,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成就。但是我国现行的扶贫开发还存在标准太低、贫困人口的能力得不到发展等不足。因此,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成为新时期农村扶贫政策的核心。同时,在农村扶贫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缺乏有效的农村扶贫整合机制、缺乏有效的扶贫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机制、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扶贫政策的效果。因此,为提高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同时也为解决扶贫政策存在的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本文的目的即是从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研究,以期有益于缓解我国的农村贫困问题。全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以贫困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对于贫困、农村贫困及其产生原因作了深入的探讨,介绍了农村扶贫的相关理论,即是以下进行农村扶贫实践的基础。论述了我国农村扶贫政策的演变与发展,包括我国农村扶贫政策的类型,扶贫开发工作经历的阶段及最终形成的我国的农村扶贫政策体系。第三部分: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贫困现象的存在是对于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的亵渎,现代的社会正义的法律理念要求我们通过法律的形式,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和生存秩序,去与贫困做斗争。同时,作者还认为,扶贫开发的目标需要通过国家适度的有效的干预来实现。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的农村扶贫开发政策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