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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效力观念中,由于对内涵和载体的不同界定,存在着各种法律效力概念。这些概念往往只定义出法律效力概念的某些方面,因此具有概念外延上的局限性和概念内涵上的机械性的缺点。法律效力在实践和理论中的运用表明,法律效力的载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将法律效力一词理解为“法律上的效力”,能使法律效力的外延具有广泛的涵盖性。法律效力载体的多重指向观有着诸多理论优势。法律效力的内涵在西方法学那里存在不同理解,主要包括逻辑性、价值性、事实性内涵。我国法律效力观的发展也开始突破传统观点对法律效力内涵的界定。通过对法律效力一词的语义分析,法律效力的内涵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效力”和“法律外的效力”,这两者又能够以应然与实然的标准进一步分为两层内涵。因此,法律效力内涵又可作广义与狭义的双重理解,前者包括“法律上的效力”与“法律外的效力”,后者仅指“法律上的效力”。法律效力具有广狭义的多重指向的观点,能够同包容性实证主义的观点产生理论上的联系。法律效力多重指向不仅是理论上的建构,在法律实践中也有各种表现形态。法律效力的多重指向之间存在着应然——实然、形式——实质两对内在关系范畴。法律效力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法的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从应然到实然的法律效力形态的演进状态。法律效力还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属性。法律的实质效力与形式效力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实质法律效力是通过形式法律效力的作用而得以最终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