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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上世纪后半叶兴起的一种新的犯罪预防及治理模式,目前正伴随着各国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有益探索而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恢复性司法的功能在于可以防止传统报应性司法的纰漏,即将视角重点放在治疗罪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以至于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创伤。它强调恢复(也称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使被害人、加害人等都能够尽快地回归正常生活。同时,恢复性司法还突破性地提出将被害人放到真正的当事人位置,通过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协商、和解,从根本上平抑犯罪行为给各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注重吸收被害人和受犯罪行为影响的社区参与到对犯罪的惩治过程中来,它的内核不是要惩罚加害人,而是要修复已遭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因此,恢复性司法不仅在当今世界被积极倡导和重视,更被视为一种希望的象征和未来刑事司法的发展方向。恢复性司法相较于传统刑事司法的优越性在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彰显,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刑事司法改革急迫而艰难,适时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可能是突破这种僵局的有益尝试。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恢复性司法的一般理论,包括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及各家之说、恢复性理念的价值、恢复性司法的特征;第二部分则说明了恢复性司法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现状,包括恢复性司法的历史演进、国外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我国恢复性司法的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在当下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作为重点内容,对我国推进恢复性司法的路径进行了探索,包括我国推进恢复性司法的困境、确立我国恢复性司法的指导思想、选择适合我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科学设计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配套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