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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该为广大的社会成员所共同占有,而不是被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所单独享用。我国“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将事务管理与经费筹措的职责一同交给县级政府。这种投资体制实施几年来,确实缓解了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经费短缺问题。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当前所面临的经费短缺、教育质量低下等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义务教育投资所体现的公益性程度远远不够,造成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 县级政府作为“县”级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承担着本地区教育财政的支付责任,体现着地方基础教育的公益性特征。但是义务教育本身就是一个“溢出性”很强的社会公共事业。它既是基础教育又是公民教育,一个国家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越多,国民的综合素质就越高,国家就越稳定,而国家的稳定无论是对于个人而言还是对于国家而言都是最大的利益回报。因此,本着“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在义务教育的投资上应该是多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应负有最大的责任。 本文就是从公共利益的的视角去看待“以县为主”投资体制的优点与不足,其框架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并对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和教育公益性做概念分析和文献综述。旨在为文章下文作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分别对“以乡为主”的投资体制和“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做公益性比较分析。旨在表达把“乡”作为投资主体的不合理性以及把“县”作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对现行“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做公益性的缺陷分析,并对我国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做展望。旨在表达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的公益性表现不够,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应上升到“省”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