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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早年我国为控制人口增长速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如今“421”家庭与日俱增。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国民身体及文化素质愈来愈高,平均寿命延长,老龄人口不断增加。在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下,房产成为一生所求,家庭大部分收入来源用于购买房产,“房产富人,现金穷人”的现象日益凸显。加之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峻,越来越复杂多样,要想解决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实现养老保障路径的多样化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当前,“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兴概念,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前提下,如果在国内广泛推广和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社会效益,将会对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作出巨大的贡献。即使目前在推广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障碍阻碍以房养老的运行,但也有不断深化改革的必要性。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后发现关于以房养老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可行性研究和风险管理,更多涉及的是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等学科领域,在法学层面的研究成果甚少。因此本文将着重通过对以房养老制度在推行中凸显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提出完善以房养老制度的对策建议,促进以房养老制度逐步成为我国基本养老事业的补充。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房养老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以房养老的含义,从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同时由于以房养老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须厘清以房养老制度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以房养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探索。近几年我国逐步在各地进行以房养老制度试点工作,本部分以试点城市作为切入点,调查分析南京、北京、上海、武汉城市的运行条件、运行模式、运行现状。通过分析各地试点运行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归纳出以房养老制度推行困难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以房养老制度推行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本部分深入分析探讨制度推行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物权法层面,以房养老中“允许债务人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清偿债务”的规定与流质条款相冲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用于抵押,将宅基地排除于以房养老制度之外、我国特殊国情下对于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增加了以房养老制度的风险;合同法层面,各试点城市运行中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对主体资格界定模糊、同时对于客体约定不一致、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给以房养老的广泛推广造成了难度;其他法律规范层面,保险法作为法律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未能紧跟社会发展、金融行业分业经营与以房养老制度的综合性相矛盾、税收政策缺乏政府公权力引导使得以房养老缺乏推动力。第四部分,推行以房养老制度的法制完善。针对物权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推行以房养老制度的法律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事业提出一点新的思路,为我国顺利开展此制度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