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2012年范本》”)是美国继《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后推出的最新范本。该新范本对多处做了重点修订,其中透明度条款是修订的重点条文之一,修订后的范本扩充了透明度条款的内容,对透明度要求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因为提升透明度,以公开、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方式对待私人投资是美国BITs计划的目标之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围绕投资领域的透明度问题也展开了广泛讨论。作为重点修订的条文,《2012年范本》透明度条款必将引起美国BITs潜在缔约方的关注。尽管《2012年范本》透明度条款在用语上非常严谨,但仍然可能存在语义不明之处,这可能使其面临潜在的解释困境。再者由于对透明度要求进一步提高,其可能给谈判带来障碍。我国BITs中包含透明度条款的屈指可数,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实践经验匮乏,而我国当前正与美国从新开启了BIT谈判,对《2012年范本》透明度条款深入研究迫在眉睫。由于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对有关“透明度”的概念并不统一,为使本文有一个清晰的脉络,本文第一部分先从易混淆的具体概念入手。该部分简要介绍透明度、透明度条款等有关概念的定义,透明度条款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作用。以期对透明度条款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本文第二部分以文本分析的方法,对《2012年范本》透明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本文第三部分通过与其他条约透明度条款的对比,总结《2012年范本》的一些鲜明特点。例如该范本体现WTO透明度原则的渗透,代表了BITs的最高水平,体现了“社会化”趋势。本文第四部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透明度条款将面临的潜在困境,即该范本仍然存在语义模糊之处。在当前的国际投资法体系下,对透明度条款中的语义模糊之处进行解释可能面临诸多困境。并且由于《2012年范本》对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种高要求很可能给BIT谈判带来障碍。为应对以上困境,笔者提出发挥判例法的作用,发挥缔约国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这两种路径以供探讨。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前述分所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BITs透明度条款的相关实践,论述中美BIT谈判中我国对《2012年范本》透明度条款应该坚持的立场。即总体接受透明度条款,但在具体内容上应区别对待。为使谈判顺利进行,我国还应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