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建议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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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定罪与量刑成为了两项最为重要的任务,被告犯了何罪,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来应当在审判中平等的对待,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普遍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注重认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忽视了刑罚适用导致出现的量刑不公现象,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我国从2005年开始,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于2009年6月1日付之全国法院系统进行试点,力图将独立的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过程,此后,全国各地许多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量刑建议的改革试点。实践中的量刑建议改革引起了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同志的思考和讨论。近年来,量刑建议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均是由检察机关提出来的,而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则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而无法对于量刑提出自己的的意见,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因为是法律所追究的对象,同样无法享有量刑建议权,同样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同样没有量刑建议权,对于自诉人意见中也没有指出其具有量刑建议权,而对于一些有关的社会团体是否应当具有量刑建议权也是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文从量刑建议权主体的概念入手,分析量刑建议主体制度的的价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比较中外国家的量刑建议主体制度,吸收外国量刑中有关量刑建议主体方面的一些先进的文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指出了量刑建议权的理论依据,从而提出量刑建议的行使主体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应当包括自诉人,并将量刑建议权扩展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以及被害人,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团体及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群众,并且分析这种量刑建议主体的理论依据以及可行性,就量刑建议主体多元化可能存在产问题提出了建议,使量刑建议主体多元化的制度能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服务,建设有我国司法特色的量刑建议主体制度,能够使得在刑事诉讼中各方都能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能够更好的保护各方的利益,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得到统一,使我国的刑事量刑制度能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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