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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愈发得到重视,企业作为经济的载体,在环境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环境绩效也成为衡量企业绩效的一个指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更是衡量一个企业环境绩效的必要指标,现如今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越发有力地吸引着国内外学者的注意。学者们的研究,经过梳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宏观制度层去考虑如何进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章制度的构建,另一类则是从微观公司治理层面,将公司治理因素与环境信息披露二者结合,试图揭示在公司治理范畴中,哪些因素能影响环境信息披露。学者们从公司治理层面考虑,大致和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相似,即公司规模、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等等。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和西方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着诸多不同,其中较为典型的不同点即是党组织的参与治理,而到目前为止很少有学者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党组织这一典型特征,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并具体分析二者间存在何种关系,更未有学者考虑国企级别这一因素在二者之间的调节作用。基于此,本文认为,将党组织的参与治理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将是研究环境问题内部化解决路径的一个切入点,为从企业内部解决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提供潜在路径。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之所以能够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首先,就利益相关者理论而言,企业不应追求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追求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党组织基于《党章》、《公司法》中所赋予权利,拥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合法地位,作为其中的利益相关者,自身有权利知悉企业环境信息情况,同时党组织拥有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进而维护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就双重委托代理理论而言,国有企业由于双重代理关系,存在着所内部人控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问题。党组织的参与治理能有效抑制内部人对信息发布的控制,从而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同时党组织代表人民利益,针对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问题,能够维护中小股东对企业环境的投入,改善企业环境绩效,激发企业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行为。最后,就信息不对称理论而言,党组织作为管理者参与企业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通过对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国有企业级别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本文发现,党组织“双向进入”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显著正相关,即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双向进入”程度越高,国有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也会相应得到提高;同时,国有企业级别在党组织“双向进入”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起到正向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