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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司法僚佐作为各级军政衙署中长官的属官,负责辅佐诸长官行使司法职权。但长期以来,这一官僚群体并不引人关注,学界也缺乏对这一群体专研性的论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唐代地方司法官员在整个唐代司法官员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历史地位决定对其进行探讨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鉴于这类司法官员的重要性以及研究价值,笔者拟以这类司法官僚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历史沿革、设置情况、职掌、任职途径、品秩、俸禄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勾勒出这一官僚群体的整体面貌,以希望能对唐代地方司法官制研究上的填漏补缺尽一点力量。大致来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所探讨之论题的研究现状文章的选题意义、本文进行探讨所涉及的范畴。第二部分,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范畴及相关职官分辨。一方面,介绍本文将要论述的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范畴,即其主要由那些官员所组成,以及哪些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对与法曹(司法)参军联系较为密切、较容易混淆的相关职官进行分辨,以理清法曹(司法)参军的基本轮廓和界限。第三部分,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历史沿革。这一部分,通过对汉代以来设置于州郡之下的司法属官在历代的演变,来论述其在历代的沿革情况,并从中分析沿革所体现的官职变动的历史规律。第四部分,为唐代各类衙署中司法僚佐的设置。这一部分同样分为称谓和名额两个部分。前一部分考释诸司法僚佐在称谓上出现混用的原因;后一部分又区分为设置特点、增减情况及其原因、史料记载互为出入及其原因三个问题进行阐释,以期能够全面展示其在唐代各级各类衙署中的设置情况。第五部分,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职掌。包括三小节。第一节是对诸史籍在职掌上相异现象的发现及其原因的分析;第二节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在司法事务方面的具体职掌;第三节则揭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用作其他职使的现象,并分析其原因。第六部分,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管理制度,包括其任职途径之分析、品秩及俸禄,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对法曹(司法)参军参与国家立法这一现象的思考。第七部分,为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地位。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是从法曹等司法僚佐与其余诸曹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则是对其在唐人中的一般印象进行分析。最后为本文的结语。主要是笔者通过以上诸方面的探析而对唐代地方司法僚佐这一官僚群体所作的概括性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