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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因此,司法不仅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权的旧法统虽己摧毁,但旧有的司法体制与司法理念依然存在,不仅与国家政权建设不相适宜,而且阻碍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接管下的司法机关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的不纯洁,大大削弱了维护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甚至损害到人民民主政权的优越性。改革旧司法体制、整顿司法机关、肃清旧法理念,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的武器”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成为建政之初中共和政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选择。1952年9月,广西司法改革运动启动后,由于省情的复杂性、新桂系军阀统治的遗风及人民觉悟程度较低等原因,运动并未引起大规模的反响,甚至受到社会各方的质疑。为消除困境,广西的党政部门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经大规模的内部动员,解除司法人员的抵触和群众的误解,启发群众的阶级性;以思想改造肃清旧人员的旧法观点和思想,树立人民的司法理念;整顿组织机构,吸收新的干部,纯洁司法队伍,并大力践行群众路线的司法传统。司法改革运动虽然对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但促使群众逐步树立了司法意识,提高了觉悟性,为新制度的确立和推广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本文拟以建国初期的广西司法改革运动为研究对象,在考察广西司法改革的同时,回归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中,揭示司法改革运动与建政之初整个国家的政权建设、政治目标实现的关联,认识本次改革深层次的政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