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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1997年刑法典自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八次修正案的修改。其中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是修改范围最大,影响最为广泛的一次刑法修订。此次修订在减刑制度上做了重大的修改,不仅使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八种类型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重刑犯减刑之后实际的服刑改造期限延长,而且对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而在假释制度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想获得假释的最低服刑期限有所改变,由原先的十年上升到了十三年。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以及执行方式进行了可操作性的调整,对不得假释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本次修正案的修改,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给我国监狱管理中关于减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完善制度创造了契机。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也给我国监狱管理工作中实际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这些挑战既包括监管制度层面的,也包括监管方法层面的。如果监狱在实际工作中未能充分地把握实际监管工作中将会遇到怎样的挑战,那么此次刑法修正案所创造的将不会是监狱管理改善的契机,反而会由于监狱管理机关监管工作的不利而给整个监狱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会使得我国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关于减刑与假释的相关制度修改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监狱以及管理机关认识到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会给自己的监管工作带来怎样的挑战,是做好监狱内减刑假释相关工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适应《刑法修正案(八)》在实际工作当中刑事执行方面的新发展方向的前提。面对这些挑战我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应当怎样的予以应对是监狱管理工作者与司法干警所要面临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以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与假释制度上发生的变化以及给我国监狱管理工作所带来的挑战为角度,监狱的管理工作从微观上而言应当从内部监管制度的建设、监管方式的变化以及司法警察职业素养的提升三方面进行应对。而从宏观方面对于监狱内服刑人员的保障制度、基础设施保障以及部分狱内资源市场化的探索和最终专门性法规的制定是较为合适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