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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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我国学者认为,“政府理性”是理解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学基本理论问题--“行政权的法律规制”出现分歧的关键。学界对政府理性理解的差异导致对行政权进行法律规制的主张各异。主张政府具有“全能理性”的管理论学者提出应依靠政府全面且强大的能力管理公共事务,应赋予行政权更多自主性;而主张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的控权论学者提出应注意政府可能做出非理性行为,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法律规制以防止权力滥用。总之,学者认为行政法学界是从“政府理性”出发提出各自关于行政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的观点,这是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和认识。实际上,政府理性并不是我国学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国内外学者的“不谋而合”,西方学者也认可政府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主体的观点。比如,西方的组织管理学者认为组织具有追求一定经济价值的理性能力,政府作为公权力组织也具有这一能力。西方法律经济学者认为,法律程序的参与者都具有使自我利益得以实现的理性能力。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以官僚制为组织形式的现代政府具有理性能力,这种理性能力同时受到理性规范的规制。然而,关于“政府理性”这一理论概念,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比如学者并没有详细地阐述政府理性的定义和内涵,也没有说明依据什么理由将政府理性理解为“有限的”或“全能的”。那么,“政府理性”究竟是一个关于什么的问题?为何能以“理性”来描述政府?“政府理性”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处于何种地位?其内涵和特征是什么?这些问题值得探讨。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政府理性这一具有现实针对性的理论问题确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要实现政府理性行政,提升政府理性行政能力。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旨在提升政府理性行政能力的改革措施。政府理性在客观上指向的是政府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政府理性理论能为政府依法理性行政和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启示。政府理性在本质上是政府将法律等规范内在的理性通过行使行政权,做出行政行为的方式予以实现的能力。在整个权力运行和权力行使的进程中,以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主的一系列规范设定了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运行框架,促使政府合法、合理行政。合法、合理行政的过程实际上是实践规范的理性精神的过程。因此,应从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来理解政府理性。在规范层面,政府理性指政府行使行政权、做出行政行为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标准,以体现规范内在的理性精神;在实践层面,政府理性指政府将法律等规范落实和实践为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将各项规范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以实现理性行政。据此,本文关于政府理性研究的逻辑路径如下。首先,从政府主体的本质属性出发,阐明政府之所以能成为理性主体的理由。现代政府的合法性是由以公民意志为实质内容、以正当程序为形式内容的法律规范所提供的,其权威基础是法理型权威。法律规范是政府行政的首要规范依据。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将法律规范的内在精神和要求以做出合法及合理的行政行为的方式落实和实现出来,以实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其次,从政府理性的叙事背景出发。政府理性是现代性脉络中的叙事,它所产生的基础是现代政治制度和现代行政法。现代性指引社会变迁,指引现代化发展。理性是现代性与现代化的共同因素。理性是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精神指引、能力标志和价值导向。政府理性作为现代性叙事具有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提供指引的现实意义。再次,从理性的内涵出发,阐述政府理性的内涵、特征和标准。理性是内涵丰富的概念,在不同层面上有不同的涵义。本文从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来理解政府理性。理由在于,政府通过做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将“纸上的法”实践为“实施中的法”、“行动中的法”,使理性能力在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实现统一。政府应具备这种将理性规范落实为理性行政行为的能力。同时,由于行政权和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及公共利益指向性等特征,理性的政府行为应当以此为基础,在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应符合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实现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统一。最后,从政府非理性行政的现象及成因出发,阐述影响政府理性行政实现的关键因素和理性行政的实现形式。政府理性实际上是政府将规范内在的理性实践为理性行政行为的能力,是理性行政的能力。政府理性能力是政府理性行政的基本条件,政府理性行政是政府理性的最终实现形式。实际上,要发挥政府理性的效能、实现政府理性行政还应注意利益、目标、意识、方式和程序等要素,必须从这些要素出发才能探寻理性行政的实现路径。具体而言,要实现政府理性行政应增强理性意识和理性思维,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客观规律行政,完善政府绩效指标和考核体系,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改变有关政府理性问题的研究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的局面,在法学视域下较为深入地研究了政府理性的理论属性、概念内涵和特征。通过阐述政府理性的理论内涵和意义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权力的法律规制问题发生分歧的原因。其次,为解决中国政府非理性行政现象提供规范性指引。从实现政府理性行政出发提出的一系列制度、观念等层面的完善方法对于解决诸如程序不当、滥用职权等政府的非理性行政问题具有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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