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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顾名思义,指的是环保行政当事人在环保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况下,环保行政机关以增加罚款数额的方式迫使行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它是环保行政间接强制执行之执行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对于普通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定比例、履行程序、金额限制的规定,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同样适用。实践中,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对督促环保行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保行政目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和环保行政处罚、环保征收滞纳金、《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容易混淆,但它们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实施目的、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是完全不同的。对它们进行区分,有利于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是一种督促环保行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但环境立法对其规定不足。目前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被各地环保行政机关广泛的适用,但加处罚款如何实施,各地环保行政机关做法不同。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现存问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适用范围规定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实施加处罚款的混乱;环保行政机关对是否实施加处罚款以及如何减免加处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是否需要单独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执行阶段,环保行政机关缺乏强制执行权,强制加处罚款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等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有类似于加处罚款制度的的执行罚,如德国的强制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怠金制度。在立法上,德国、台湾地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执行罚的法定适用范围;其次,德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金、怠金的实施程序,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金、怠金的,必须事先单独书面做出告诫书,告诫期满行政当事人不履行的,必须单独做出强制执行令,行政机关没有书面进行告诫,没有单独做出强制执行令的,不得直接执行执行罚;另外,德国,台湾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对执行罚有强制执行权,这能很好的提高环保行政机关的效率,符合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德国、台湾地区执行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笔者以实证分析的形式对我国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在立法上规范环保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统一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且对现有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扩大、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定加处罚款决定书、在执法上缩短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提高环境行政的效率,期望能改善环保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制度的实施现状,保障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效果和力度,实现环保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