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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的一种,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不同于横向垄断协议,其虽然对竞争在某些方面有破坏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以及经济分析方法在反垄断分析中地位的加强,发现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促进竞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一是坚持以违法推定原则为分析裁判模式,二是觉得应该适用合理原则作为分析裁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对其适用何种分析裁判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冲突。本文重点关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冲突,通过分析冲突找出缘由,再通过域外规制的借鉴提出解决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实施冲突的解决路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总共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通过例举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例和司法审判案例来表明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冲突现状。第二部分通过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来总结出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实施冲突的缘由,理论原因来自于合理原则与违法推定原则的分庭抗礼,现实原因源自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模糊与不周延。第三部分通过分别分析欧盟与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模式,总结出对于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可借鉴的经验,立法逻辑明确、实务领域区分、裁判模式可操作,缺一不可。第四部分通过通过前一部分对欧盟与美国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经验的借鉴,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路径,既不同于欧盟的模式也区别于美国的模式,是在区分横纵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对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以违法推定原则为基础的分析裁判模式,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施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在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以合理原则为基础的分析裁判模式时引入安全港制度作为首先判定的标准,对于超出安全港设定标准的再确定合理原则的分析框架进行分析。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实施冲突路径选择的确立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健全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