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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的难点之一,随着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案例增多,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随之升温。刑法的任务一方面是保护社会的安全,使之能够稳定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国家公权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过度甚至不正当地使用或滥用国家权力。刑法的机能正是保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仅需要从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予以合理的解释与适用,更需要刑法学界从理论上对刑法予以充分的论证与说明。因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性,立足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从而使刑法对社会的干涉被限制在一定的或有限的范围内。具体来说,本文从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值性的判断标准、作为义务的来源、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界定三个方面来限制不作为犯成立的范围。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考察不作为犯罪的基础理论。首先,对不作为的行为性进行探讨。在考察国外大陆法系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看法,即坚持复合行为论的观点,同时从规范评价和法益侵害的角度对不作为与作为、持有进行了区别。其次,论述了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成立的要素,学界将作为义务当作不作为的本质,实质上是混淆了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的概念。 第二部分着重考察等价值性的判断标准。认为等价值性问题应当作为研究不作为犯的出发点,其是决定不作为犯是否具有可罚性的依据。首先,指出等价值性的实质是构成要件事实的等价,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等价性的地位以及它与作为义务的关系。其次,在研究以往刑法理论认定等值性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判断等价值性的标准,即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首先,考察了中外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发展轨迹,指出各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主张作为义务的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相结合的观点。然后,就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的内容提出了个人看法。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判定。首先在考察中外关于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学说基础上,提出了判定不作为原因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将不纯正不作为犯限定为结果犯,进而从刑事立法、司法、刑法理论等方面进行论证。